



乙肝患者特别是乙肝大三阳患者在找工作时通常四处碰壁,并并非由于他们不行,就是由于他们有乙肝,而乙肝会传染。乙肝就业歧视已经变成一种社会现象,不仅仅损害了乙肝患者平等的就业权,也对社会的稳定导致很大的隐患。这就是说乙肝患者究竟可不可以就业呢?我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文件最能说明问题。文件里讲到:用人单位再不可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明确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推动公平就业,维护其隐私权。
乙肝患者工作法律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以防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是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能够根据实际要求,进行乙肝工作检查身体,将肝功检查项目作为检查身体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身体检查标准。各级各类医院在对劳动者开展工作身体检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乙型肝炎工作法律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也具备传染性,但肝脏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运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多半是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行为三种传播途径,不大可能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通常情况下接触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这份乙肝工作法律的出台,确实让乙肝患者特别是乙肝大三阳患者出了口气,也为规范企业用人提供了标准,为乙肝患者就业提供了法律根据,这一来若是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遭到侵犯,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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